自然人股東轉讓股權繳稅嗎?
- 發(fā)布時間:2024-05-2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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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自然人股東轉讓股權繳稅嗎?
自然人股東轉讓股權繳稅,具體理由如下:
《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(試行)》
第四條 個人轉讓股權,以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,按“財產(chǎn)轉讓所得”繳納個人所得稅。
合理費用是指股權轉讓時按照規(guī)定支付的有關稅費。
第五條 個人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,以股權轉讓方為納稅人,以受讓方為扣繳義務人。
第六條 扣繳義務人應于股權轉讓相關協(xié)議簽訂后5個工作日內,將股權轉讓的有關情況報告主管稅務機關。
被投資企業(yè)應當詳細記錄股東持有本企業(yè)股權的相關成本,如實向稅務機關提供與股權轉讓有關的信息,協(xié)助稅務機關依法執(zhí)行公務。
二、自然人轉讓股權后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需要遵守的規(guī)定有哪些?
《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(試行)》
第四章 納稅申報
第十九條 個人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以被投資企業(yè)所在地稅務機關為主管稅務機關。
第二十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扣繳義務人、納稅人應當依法在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:
(一)受讓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權轉讓價款的;
(二)股權轉讓協(xié)議已簽訂生效的;
(三)受讓方已經(jīng)實際履行股東職責或者享受股東權益的;
(四)國家有關部門判決、登記或公告生效的;
(五)本辦法第三條第四至第七項行為已完成的;
(六)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有證據(jù)表明股權已發(fā)生轉移的情形。
第二十一條 納稅人、扣繳義務人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股權轉讓納稅(扣繳)申報時,還應當報送以下資料:
(一)股權轉讓合同(協(xié)議);
(二)股權轉讓雙方身份證明;
(三)按規(guī)定需要進行資產(chǎn)評估的,需提供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凈資產(chǎn)或土地房產(chǎn)等資產(chǎn)價值評估報告;
(四)計稅依據(jù)明顯偏低但有正當理由的證明材料;
(五)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材料。
第二十二條 被投資企業(yè)應當在董事會或股東會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,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與股權變動事項相關的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、會議紀要等資料。
被投資企業(yè)發(fā)生個人股東變動或者個人股東所持股權變動的,應當在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含有股東變動信息的《個人所得稅基礎信息表(A表)》及股東變更情況說明。
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及時向被投資企業(yè)核實其股權變動情況,并確認相關轉讓所得,及時督促扣繳義務人和納稅人履行法定義務。
第二十三條 轉讓的股權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的,按照結算當日人民幣匯率中間價,折算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所得額。
公民、單位若不想繼續(xù)擔任某公司的股東,那么可以將股權轉讓給其他股東、或者是非股東之外的其他原因售賣股份的人。股權轉讓后,轉讓股份的一方需要及時的辦理納稅申報手續(xù)。